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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草案)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已经市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该《规定(草案》进行审议。为做好该条例的审议工作,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的要求,现将《规定(草案)》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读特”和“读创”APP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表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予以认真研究吸收。

有关意见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或者直接登录“深圳新闻网”留言发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办公室

电子邮箱:cjhzgw@szrd.gov.cn;邮编:518035

咨询电话:82108425、82108297;传真:82108743

深圳人大网网址:www.szr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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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闻网网址:www.sznews.com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草案)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2月14日

附件:

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草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为: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废弃物,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家电和年花年桔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食物残渣、瓜皮果核、花卉绿植等生物质废弃物,包括餐厨垃圾(指餐饮企业或机关团体单位食堂产生的易腐性垃圾)、厨余垃圾(指家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果蔬垃圾、绿化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专门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废弃的电池、灯管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政污泥、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按相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目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政策,协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作为政府绩效、生态文明等考核的内容。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和前海管理局,下同)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所需的用地和资金。

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志愿者、物业服务人员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工作。

社区工作站负责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要求,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和督促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的组织推进和指导监督,创新垃圾分类投放管理手段,开发、建设和推广垃圾分类投放信息化、智能化系统。

经贸信息部门负责可回收物回收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废弃家电的回收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内容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学校、幼儿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科普教育活动。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指导、督促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