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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印发实施

经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同意,近日,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各项重点工作进行了细化明确,进一步明晰了各地和各部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路径。

    《办法》共十二条,主要为制定依据、对象范围、采取方式、实施程序、结果应用、申诉途径等。同步制定了《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细则》和《省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细则》,分别有十个方面41项和两个方面31项内容,进一步明确对地方和部门工作要求、工作重点,便于实施。

    《办法》突出系统性。将生活垃圾分类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进行有效衔接,将设施体系建设与制度体系建设有效衔接,强化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系统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同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政治站位,为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强力支撑。

    《办法》突出针对性。针对地方和部门分别制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细则。对地方评价考核突出政府主体责任,提出了体制机制建设、设施建设、示范片区建设、公共机构、分类作业、组织动员、教育工作、宣传工作、信息报送、加减分项等十个方面工作。对部门评价考核侧重协调配合、行业指导,提出了共性目标和单位目标。

    《办法》突出操作性。采取季评价+年考核、自评+抽查的模式,简化流程形式,减少地方工作负担。区分对地方和部门评价考核,并逐项细化评价考核内容,设定分值权重,体现工作重点和工作特点。比如,对部门设置共性目标推动工作协作,设置单位目标突出对行业指导。对每项考核内容明确了评价考核细则,细化了评价内容,便于对照执行。

《办法》原文如下:

贵州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推动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关于全面推进我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黔生态办发〔2019〕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的评价考核工作。

第三条 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省生活垃圾分类评价考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评价考核形式采取季评价、年考核。季评价由被评价单位根据评价考核细则自行评分,评分结果与分类工作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年考核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评价考核细则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评分。

第五条   评价考核方式主要包括材料核查和实地抽查,材料核查重点是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实地抽查重点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   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前报送上季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每年1月的10日前报送上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及支撑材料。工作情况应围绕评价考核内容逐条梳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   评价考核结果采取计分制,具体分值设定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对在评价考核工作中发现瞒报、谎报和造假的,扣除相应分数,情况严重的取消评价考核成绩,并进行通报。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季度通报评价情况,按年度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纳入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并报送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考核情况,组织实地抽查,适时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红黑榜”,对工作推进有力、成绩明显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要求整改。

第十一条   对评价考核工作有异议的,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处理回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