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
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于近日印发,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与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相比,山西省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加严了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的控制指标,新增了总磷和全盐量指标,更能适应全省当前水环境治理的要求。
据悉,根据标准,矿井水三项指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生活污水三项指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其他排水一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二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
附件: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
(山西省市场管理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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