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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发电新政后财务模型的建立和分析》补充说明

国家三部委(财政部、发改委、能源局)“《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6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出台后,基于该政策在电价方面做出的调整,将导致垃圾发电项目内部收益率预期发生相应变化,但变化幅度到底有多大,正是业界内许多人士最为关注的核心所在。

为此,笔者从个人观点出发,提出了《补充通知》出台前后、垃圾发电项目测算内部收益率的思路和方法,并整理出了《垃圾发电新政后财务模型的建立和分析》文献,供业界内参考。文献提供的计算模型出发点是:首先针对“82500利用小时数”,各企业要计算出自己的【年利用小时数】,根据【年利用小时数】的定义,为“全年发电量(非全年上网电量)/项目总装机容量”,得出的文献中设定某项目各项边界条件后的【年利用小时数】为6833小时、由此得出的该项目享受国补的最高年限为82500/6833=12年、最终测算出新政出台后内部收益率的变化幅度。

文献发出后,业界内部分人士提出了不同看法,认为《补充通知》针对垃圾发电“82500利用小时数”是国家政策给予垃圾发电用于国补资金的“最大利用小时数”,并以“15年”为最多补贴年限。

如果按照上述观点,“利用小时数”的定义需要重新认定,就不是“发电量/总装机容量”,而是“能够享受国补资金的上网电量/总装机容量”。这个定义虽然没有在《补充通知》中明确,但我们同样可以根据这个观点测算出国补新政出台后、垃圾发电项目的内部收益率:

我们仍以原文献中设定的某一垃圾发电项目各项边界条件为基础进行测算:假设该项目的“吨垃圾上网电量”为310千瓦时/吨,但“能够享受国补资金”的电量为280千瓦时,由此计算出该项目“能够享受国补资金”的【年上网电量】为:

1200吨/天X365天X280千瓦时/吨=1.23亿千瓦时;

如此,该项目“能够享受国补资金”的【年利用小时数】为:

1.23亿/24MW=5125小时;

再按照《补充通知》中“最大补贴年限15年”规定,该项目15年“能够享受国补资金”的利用小时数为:

5125X15=76875小时

上述“76875小时”虽然没有达到“82500小时”,但由于15年期限先到,剩余利用小时数的国补资金将无法获得。

根据上述观点,我们测算的该垃圾发电项目在《补充通知》出台后、其内部收益率如下:

1、该项目【前15年】售电收入为:

1200吨/天X365天X(280千瓦时/吨X0.65元/千瓦时+30千瓦时/吨X0.4298元/千瓦时)X15年=12.8亿元;

2、该项目【后10年】的售电收入,我们仍然考虑:在最恶劣的情况下(即:国补退出、且无绿证收入情况下),其售电收入为:

1200吨/天X365天X【280千瓦时/吨X(0.4298元/千瓦时+0.1元/千瓦时)+30千瓦时/吨X0.4298元/千瓦时】X10年=7.06亿元;

3、该项目25年售电总收入为:

12.8亿元+7.06亿元=19.86亿元;

4、《补充通知》出台前测算的25年售电总收入21.25亿元-《补充通知》出台后测算的25年售电总收入19.86亿元=1.39亿元,下降幅度为:1.39亿元/21.25亿元=6.5%

5、再根据《敏感性分析表》中“售电收入每增(减)5%,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将升(降)1%”,现在该项目售电收入下降了6.5%,为5%的1.3倍,相当于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下降了1.3%,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补充通知》出台后,该垃圾发电项目在最恶劣情况下(国补退出、无绿证收入),其资本金内部收益率由过去测算的9%,变为9%-1.3%=7.7%。

结论

从上述测算结果来看,同一个设定的垃圾发电项目,在其它边界条件不变时,针对“82500利用小时数”的理解不同,会得出不一样的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原文献中个人观点得出的内部收益率是7.24%,本文中不同观点得出的内部收益率是7.7%。

笔者认为,《补充通知》出台后,2012年1月20日以后正在从事垃圾发电投资项目的企业,要根据各自的边界条件,结合《补充通知》新政,要理出各自的内部收益率测算方法和测算结果,本文的出发点正是希望能够提供一种快速而简捷的测算思路,由此可看出各企业、各投资方在内部收益率方面的变化程度、冲击幅度和承受程度。

但是,业界内人士出于针对“82500利用小时数”观点上的差异,会导致内部收益率测算结果出现一定程度的差距,在这一点上,我们希望能够看到进一步的官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