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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解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落实《关于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加快建设的通知》等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河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为规范、引领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了新保障。

一、标准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污染治理,引导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减少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提升大气环境质量,通过对标其他省份相关地方标准及欧盟国际标准,衔接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和我省相关地方标准,我省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

二、制定原则

一是坚持目标导向,突出绿色引领和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突出环境质量改善核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质量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标国际与周边省市标准|,衔接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要求,广泛调研,深入分析论证,推动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助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突出技术、经济科学合理可行。立足我省垃圾焚烧行业实际,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控制现状、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广泛收集分析企业污染治理案例,统筹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等因素,就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深入分析研究,力求做到技术可达、经济可行。

三是坚持多方参与,广集众意。标准制定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发函征询等方式,多种渠道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在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开、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对反馈的意见认真研究,吸收采纳。

四是坚持分步执行,有序推进。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标准实施,对新(改、扩)建和现有垃圾焚烧项目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时间,预留了充足的建设、提升改造过渡期。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框架结构。本标准适用于大气污染物控制和监督管理,废水、固废和噪声控制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选址要求、入炉废物要求、工艺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实施与监督共十二个部分。

(二)控制项目。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为10项,分别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镉、铊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和氨。其中,氨是在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基础上增加的项目,其余项目与国家标准一致。

(三)排放控制要求。按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编制体例,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设定了1小时和24小时均值排放限值,对重金属、二噁英类设定了测定均值排放限值,对氨设定了1小时均值排放限值。结合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特点及污染防治水平,对重要控制项目进行了重点管控。在国标的基础上收严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一氧化碳和二噁英类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四)污染物控制措施。一是细化了恶臭气体无组织控制措施。本标准针对垃圾入厂、卸料、贮存、垃圾渗滤液输送和处理等环节规定了恶臭污染物全过程控制措施。二是增加了氨气泄漏检测相关要求。本标准明确提出,氨水或液氨运输、使用及贮存设施等可能发生氨气泄漏的场所或部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氨气泄漏检测装置。三是增加了厂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飞灰飘散和遗撒。

(五)标准实施时间。现有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留足充裕的建设、改造过渡期,定于2025年1月1日执行本标准;对于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考虑新建项目一般有近2年的建设期及半年调试期,为使新建项目和现有项目能在2025年基本同步达到本标准要求,将新建项目执行时间定于2022年5月1日。

四、标准衔接

本标准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基础上收严,与国标保持衔接。生活垃圾焚烧厂有组织和无组织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物料装卸、贮存及预处理环节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水泥窑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时应参照本标准和河北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7-2020),取其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