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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喜良

2019年1月18日

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市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源头减量、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血压计、温度计,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及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可资源化利用的物质;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城市生活垃圾。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措施,建立机构、人员和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协调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对可回收物的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学校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交通运输、旅游、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其服务和管理的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动员、督促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