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环卫网

  • 城乡环卫>
  • 标准规范>
  • 关于《广东省环卫行业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告 附全文

关于《广东省环卫行业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告 附全文

为规范广东省环卫市场秩序,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促进环卫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环卫行业实际,广东省住建厅起草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环卫行业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7月19日。

二、征求意见内容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该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并重点征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以及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意见。

三、提交意见方式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标题及信封请注明“环卫行业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jst1008@163.com。

(二)书面信函:请邮寄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收,邮编:510045。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8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环卫行业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广东省环卫市场秩序,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促进环卫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环卫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环卫服务活动的企业纳入信用管理范围。

第三条(管理内容)

广东省环卫行业市场信用管理包括企业信用信息、项目信用综合考评、企业黑名单三项内容。

第四条(管理原则)

环卫市场信用信息登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以信用信息登记为载体,实行环卫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激发市场活力。

第五条(管理部门和管理系统)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广东省环卫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环卫企业的市场行为及信用信息实施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监管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六条(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录入、变更及注销)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录入,并及时对信用管理平台的信用信息进行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信用信息明细)

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单位、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地点、项目总额、服务期限、《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或《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责任落实)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其录入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信息公布)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和项目信用综合考评结果在信用管理平台公布。

第三章 项目信用综合考评

第十条(年度项目信用综合考评)

纳入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年度项目信用综合考评。

第十一条(考评内容)

项目信用综合考评以企业履约能力、服务质量、遵纪守法三项指标作为考评内容。

第十二条(考评等级)

项目信用综合考评等级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考评时间)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每年的1月完成上一年度的项目信用综合考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奖惩机制)

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年度项目信用综合考评等级,实施奖惩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及失信惩戒机制。

(一)全部项目信用综合考评等级为优的企业,享受激励机制,优先推荐参加政府招投标项目、评优评先活动;

(二)全部项目信用综合考评等级为良以上但未达到全优的企业,纳入监管的主要对象,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三)项目信用综合考评为差的企业,列入企业黑名单,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实行严格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投资主体对其项目公司的项目信用综合考评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黑名单认定)

企业在当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入企业黑名单,期限为一年,主要包括:

(一)上一年度项目信用综合考评为差的;

(二)在环卫市场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且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三)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违法运输、倾倒或处置生活垃圾的;

(六)拖欠工人工资拒不整改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失信惩戒机制)

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对纳入企业黑名单的企业禁止其参与我省环卫行业有关荣誉或称号的评选活动,并在市场准入方面予以条件限制。

第十七条(认定录入)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定企业黑名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并在10个工作日内登陆信用管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黑名单的移出)

列入企业黑名单的企业,自录入信用管理平台之日起一年内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移出企业黑名单。

第十九条(异议处理)

企业对企业黑名单认定持有异议的,应在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企业黑名单认定的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复核处理)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出的书面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解释单位)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试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广东省环卫市场信用信息登记表

1.png

注:各地级以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企业信用信息,并录入信用管理平台。

广东省环卫项目信用综合考评表

2.png

注:

(1)综合履约能力、业主满意度为“优”,且遵纪守法的企业考评等级为“优”。

(2)综合履约能力、业主满意度为“良”及以上但未达到全“优”,且遵纪守法的企业考评等级为“良”。

(3)综合履约能力、业主满意度为“差”,或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考评等级为“差”。

(4)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考评等级为“差”。

3.png

4.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