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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基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函

社会公众: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精神,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起草了《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由各省分别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意见征求时限:12月6日-16日,逾期未反馈视作无意见。书面意见建议请传真至:0571-28885013,电子版请发至邮箱:53996423@qq.com。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处 刘凤  联系电话:28869049。

 

附件:《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6日

附件:《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