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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回收、两网融合!北京发布全国首个可回收物体系建设地方标准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管理规范》(DB11/T2130—2023),标准规定了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管理的一般要求,可回收物交投点、可回收物中转站和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要求,以及运输和信息管理要求。

标准适用于可回收物交投点、可回收物中转站和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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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术语部分,标准指出,“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回收后经过再加工可以成为生产原料或者经过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电子废弃物类、织物类等,具体可参见《北京市可回收物指导目录》。

再生资源”则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可回收物交投点如何设?如何管?

标准指出,可回收物交投点应根据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固定或流动交投点。在居民小区,可根据小区规模,每300户~500户居民应设置1个可回收物交投点;在农村地区,每个行政村(自然村)至少设置1个可回收物交投点,可依托行政村内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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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交投点的用地面积宜按照每100户5m2计算,用地面积不应小于6m2,宜依托生活垃圾分类驿站设置。新建小区应同步建设固定交投点,已建成小区可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改建,或利用社区内其他建筑物设置。

固定交投点应为密闭式建筑,或为符合安全规范的顶棚和围墙形式。可采用装配式建筑,采用钢材、预制混凝土等组件组装,和周边建筑物相协调。地面应作防水、防渗漏处理,有特殊要求的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一般地面为混凝土地面。内部应分区管理,可设置交投区、可回收物堆存区、工具存放区等。

对于无法建设固定交投点或村级收集点的区域,应设置流动交投点。流动交投点采用车辆流动回收的,应使用封闭式厢式货车,车辆按照发布的车辆涂装要求喷绘和设置标识。所选定的经营区域应符合所在街道(乡镇)的管理要求,经营区域应在地面划出明显的范围标记或以公示牌等形式进行公示。

可回收物中转站如何建?如何管?

标准指出,可回收物回收站应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统筹考虑区域面积、规划、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位置和规模。不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与其他街道(乡镇)统筹共建。每个中转站覆盖居民户数不宜大于20000户,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0m。可优先结合现有密闭式清洁站或规划环卫设施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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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回收物回收站面积宜参考所在区域可回收物产生量设计,宜按照每10000户500m2计算。原则上每个中转站面积不小于150m2,不大于5000m2。并应结合运营需要设置称量区、分拣减容区、存储区、装卸区等作业区。作业区面积应满足可回收物中转功能和能力的要求。具备条件的可单独设置有害垃圾暂存区、大件垃圾暂存区等,且与可回收物中转区域有物理间隔。

可回收物中转站暂存的有害垃圾、大件垃圾管理应符合对应垃圾品类的管理规定,及时清运。分类减容后的可回收物应按类别堆放整齐,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无洒落。注意存放高度和稳固程度,确保存放安全。分类减容后的可回收物应运至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或加工利用企业,并完成相关交接信息确认。可回收物中转站内不应开展生产类废金属的切割、破碎等加工活动。

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如何建?如何管?

标准指出,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的建设应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要求,应根据服务范围内再生资源产生量确定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规模,根据辖区面积和人口聚集情况确定再生资源分拣中心位置,宜结合循环经济产业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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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分拣中心与居民区距离应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为准,宜建设为多品类综合型的分拣中心,厂区面积、年分拣能力和单位面积产能要求应符合SB/T10720的规定。建筑方面应符合GB50352的建筑要求,突出集约、节约用地。外墙应与周边建筑物相协调,满足景观性要求。

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内部应合理设置分拣中心生产、办公、教育展示、交易、物流等区域,生活区与办公区相互隔离,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生产区域应合理设置称重区、原料区、分拣加工区、质检区、成品区、装卸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区、污水处理区等。

设施设备方面,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应建设与回收品类、规模和工艺要求相适应的分拣线,根据需要配备与回收规模和工艺相适应,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分拣、拆解、剪切、破碎、清洗、打包、装卸、转运、污水处理、废气处理等设备。应配备检定合格的自动称量系统。

标准全文可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或直接点击“阅读原文”在环卫科技网查看标准pdf文本

据悉,该标准为国内首个针对可回收物全流程体系建设管理规范制定的地方标准,与10月14日环卫科技网推送的浙江省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技术规程(报批稿)》相比,本标准将大部分篇幅集中于可回收物交投点、可回收物中转站和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明显侧重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