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换届工作正式启动,理事会候选人人员名单公示结束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第六届理事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理事会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候选人名单、理事和理事单位候选人名单公示结束!
附件1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章程(修订稿)
(说明:该章程修订稿根据2016年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布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试行)》为基础修改,并已于 2018 年9月本次换届前报送民政部审查,此 稿又经中央和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局审核同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是由从事城市市容环境 卫生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环卫企业和环卫职工的桥梁纽带 作用,积极推进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科学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
导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
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与 会员诉求,提出政策建议;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积极协助政府部门 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标准;
(三)健全自律性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进 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秩序;
(四)组织人员培训,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五)开展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 台,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示活动;
(六)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新技术、新产品和示范项目 评估、推广工作;
(七)推进行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维护环卫职工权益,开展扶危济困和扶贫工作;
(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
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 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或相关领域)领域内具 有一定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五)个人会员为长期从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有 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 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填写入会登记表;
2.提交本人所在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执照复印件(盖
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秘书处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按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 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 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 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
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
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
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 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 1/2以上无 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